文字解读:关于《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
图片解读: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台府〔2021〕2号
TSFG2021002
广海湾经济开发区、产业转移工业园,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单位,上级驻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有关单位:
现将《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河道堤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利局反映。
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河道堤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与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改善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境内的河道、出海河口(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水库排灌渠、溢洪道,下同)、堤防(包括海堤、江堤、河堤、水库坝堤及排灌渠堤防,下同)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的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及水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和讲求效益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建设人水和谐社会。
第五条 江河、湖泊、水库、堤防管理范围内的沙、石、土等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属辖区或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侵占、非法发包或非法许可他人开采经营。
第六条 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市、镇、村三级河长湖长体系,镇级以上设立总河长及各河流、湖泊的河长湖长。
镇级以上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河长制办公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设置河长制工作室,并设立自然村级河长湖长,履行河道管理的有关职责。
第七条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考核监督、协调解决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市、镇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应河流、湖泊的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协调和督促本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下级河长湖长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安全保障、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水域岸线管理等。
村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引导村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八条 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湖长制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下级河长制工作机构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任务,建立完善协同推进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第九条 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河道划分为市主要河道和其他河道。
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行政区域内的跨镇河道及大隆洞河、那扶河河口为市主要河道,其中新昌水(台城河)分为城区河段和非城区河段两部分。合水橡胶坝至新宁桥水闸河段为城区河段;合水橡胶坝至古兜山狮子尾发源地河段和新宁桥水闸至潭江出口河段为非城区河段。
市主要河道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河道名录的确定和调整由属地镇(街,下同)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拟定后公布,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河道管理按照水系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江河湖泊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江河湖泊及水库内水资源的水量分配和统一调度,并对河道堤防建设与整治规划的实施及维修养护进行技术指导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河道堤防工程的安全运行、日常巡查监管和正常维修养护,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河道堤防工程所在镇政府具体负责。台城河城区河段水面保洁工作由新宁水闸管理所负责,其他河段水面保洁工作由所在镇政府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和清障工作,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实行同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各河道、水库、堤防管理责任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防洪(潮)组织和防汛工作制度,落实防洪抢险队伍和任务,按规定储存与更新防汛物资,切实做好河道堤防的管理养护和汛期的防洪抢险工作。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主要河道的基础调查,组织编制河道管理有关规划,依法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行政许可,查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城市建成区管渠等排涝体系有关活动的行政许可,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河道治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 河道、堤防的治理和利用应当符合有关区划、规划、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堤防安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和航运畅通,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河道治理应当尊重河流自然属性,维护河流自然形态,在保障防洪安全前提下优先采用生态工程治理措施。
第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公共休闲、景观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以及有关技术要求,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 航道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必须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市水利部门整治河道或其它单位修建架设涉河设施涉及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航道、海事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
第十八条 河道加固堤防或水库大坝除险加固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整治河道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具体由市自然资源部门和所在镇政府落实。涉及占用林地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
第十九条 在两岸临水控制线之间的区域内整治河道、航道以及兴建桥梁、码头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行洪所需要的河宽,选用的建筑结构应当减少对行洪的影响。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二十条 河道管理应当编制河道整治规划、河道岸线规划等专业规划,作为河道保护、治理和利用的依据。
专业规划应当服从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需要。
第二十一条 河道岸线规划应当明确外缘边界线、堤顶控制线、临水控制线和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
编制航运、水力发电、水产养殖、城镇开发等有关规划,应当遵循河道自然规律,满足行洪安全和堤防安全技术要求,并按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河道管理的专业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市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河道专业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批准、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河道岸线实行分区管理。
保护区禁止建设与防洪、河势控制、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改善生态无关的项目。
保留区在规划期内应当维持现状,国家与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及生态建设项目除外。
控制利用区应当控制对岸线和水资源有较大影响的活动,可以适度开发利用。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法占用河道临水控制线之间的行洪通道。因建设需要占用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或者市政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专题论证,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堤防安全和防汛安全。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或者市政道路的,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堤防安全的需要,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车辆限载、限速、限宽、限高等措施,落实养护主体和经费;路面出现损坏的,应当及时修复,其修复方案应当事先征求堤防管理单位意见。因堤防维护需要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的,市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
第二十六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破堤施工的,其破堤和复堤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复堤工程施工完成后,应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设施的,必须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并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堵河道,或在河道、滩地上抛石筑坝或围垦;不得在堤防或护堤地上修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工程设施。
经批准的涉河建设项目需要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河道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核准后,方可开工建设;进行施工时,应当按照河道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二十九条 涉河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影响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修复、加固或者修建等效替代工程,恢复原有水利工程设施的功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建、改建、拆除原有水利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所需费用并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且需要延续批准文件有效期限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为保证河道两岸堤防安全,河道主管部门应会同海事部门,根据堤防及其滩岸的具体情况,在必须限制航速的河段设立限制航速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第三十二条 向河道、水库、排灌渠设置排污口或改建和扩建排污口的单位,在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按照总量控制、计划开采、严格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三十四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以及堤防和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有堤防的江心洲,堤防、护堤地及堤防迎水侧以外滩地属于河道管理范围;无堤防的江心洲,历史最高洪水位所淹没范围属于河道管理范围。
排灌渠道(含泄洪道)的管理范围为渠槽、两翼渠堤及护堤地。
河道管理范围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五条 为确保防洪安全,新建和尚未划定管理范围的水利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按下列规定划定管理范围:
(一)捍卫五万亩以上农田的都斛大堤、烽火角大堤、大成围海堤、西南边滩海堤,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不少于30米;
(二)捍卫一万亩以上至五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不少于20米;
(三)捍卫一万亩以下农田的堤防,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不少于5米;
(四)水库排灌渠护堤地,从两翼堤脚算起每侧不少于5米;水库溢洪道从两侧堤坝外坡脚算起每侧不少于5米。
未达设计标准的堤防险段,其护堤地应适当加宽。
(五)水库大坝管理范围,按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以坝脚线外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划定;中型水库(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按从坝脚线外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划定;小型水库(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按从坝脚线外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从左右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米划定。
未达上述标准的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应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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