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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是事关发展与安全、事关财政可持续运行的重大问题。近期推出的一揽子隐性债务化解政策,是党中央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有关部署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发扬钉钉子精神,不折不扣抓好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扎实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不断巩固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一揽子隐性债务化解政策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实施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方案,确保债务高风险省份和市县既真正压降债务、又能稳定发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完善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径地方债务监测监管体系和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有效落实存量政策,加力推出增量政策。
这些年,在各地各部门协同努力下,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不断减少。2023年末,经过逐个项目甄别、逐级审核上报,全国隐性债务余额为14.3万亿元。今年以来,受外部环境变化和内需不足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运行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税收收入不及预期,土地出让收入大幅下降,地方隐性债务化解的难度加大。党中央统筹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和稳定发展,综合考虑国际国内发展环境、确保经济财政平稳运行,以及地方政府化债实际等多种因素,推出一揽子、综合性、靶向准的隐性债务化解政策。一是一次性增加6万亿元债务限额,分三年安排,2024至2026年每年2万亿元,支持地方用于置换各类隐性债务。二是2024至2028年每年从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安排8000亿元专门用于化债,五年累计可置换存量隐性债务4万亿元。三是明确2029年及以后年度到期的2万亿元棚户区改造存量隐性债务,可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责任。
上述三项政策合计12万亿元,推动地方2028年之前需消化的隐性债务总额从14.3万亿元大幅降至2.3万亿元,平均每年消化额从2.86万亿元减为4600亿元,大大减轻了地方化债压力。一揽子隐性债务化解政策作用直接、力度大,能够发挥“一石二鸟”作用。
一方面,解决地方“燃眉之急”,缓释地方当期化债压力、减少利息支出。两项置换政策,近三年密集安排8.4万亿元,显著降低了近几年地方需消化的隐性债务规模,让地方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同时,由于法定债务利率大大低于隐性债务利率,置换后将大幅节约地方利息支出。初步估算,五年累计可节约6000亿元左右。
另一方面,帮助地方畅通资金链条,增强发展动能。通过实施置换政策,帮助地方将原本用来化债的资源腾出来,用于促进发展、改善民生;将原本受制于化债压力的政策空间腾出来,更大力度支持投资和消费、科技创新等,促进经济平稳增长和结构调整;将原本用于化债化险的时间精力腾出来,更多投入到谋划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去。同时,还可以改善金融资产质量,增强信贷投放能力,利好实体经济。
准确把握隐性债务化解工作思路
一揽子隐性债务化解政策的出台,标志我国化债工作思路实现四个“根本转变”。
一是从应急处置向主动化解转变。一次性较大规模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主动化解隐患、降低风险,化债工作的精准性和前瞻性显著增强,推动稳定各方预期,牢牢把握化债工作的战略主动。
二是从点状式“排雷”向整体性除险转变。更加突出系统观念,着眼于积极稳妥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推出一揽子综合性的政策举措,对化债工作作出整体性部署,实现了政策实施与未来改革的有机衔接,为后续健全制度机制奠定了基础。
三是从隐性债、法定债“双轨”管理向全部债务规范透明管理转变。在推出一揽子隐性债务化解政策的同时,同步公开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是我国债务管理向前迈进的重要一步,实现债务信息清晰透明、债务管理规范有序,推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更加健全,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四是从侧重于防风险向防风险、促发展并重转变。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安排专项债券额度支持置换存量隐性债务,是今年一系列增量政策的“重头戏”,也是增强经济活力、提振发展信心的“及时雨”,推动地方加大科技创新、教育就业、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保障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确保一揽子隐性债务化解政策落地见效
财政部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密切配合地方,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化债政策落地见效,把党中央出台的隐性债务化解政策好事办好。
一是加快债券发行使用,尽早发挥政策和资金效益。目前,财政部已将新增6万亿元债务额度下达各地。我们将指导各地合理分配债券资金,抓紧细化置换债券发行和使用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发行使用进度,确保再融资债券“发行一批、置换一批”,让政策效应尽快释放。同时,强化全流程全链条监管,确保每一笔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二是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机制,全口径监测地方政府债务情况,对新增隐性债务保持“零容忍”的高压监管态势,将不新增隐性债务作为“铁的纪律”,持续加强预算管理,督促地方依法合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快建立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中国特色债务体系。
三是推动融资平台加快改革转型,坚决防止违规为地方政府提供新增融资服务。结合存量隐性债务置换和地方债务风险化解工作进展,加快推进融资平台改革转型,持续压减融资平台数量。目前,化解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工作已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融资平台债务风险水平显著下降。下一步,财政部将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配合,持续推动地方做好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化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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